2024-05-14 16:24:56
本期内容
【工作动态】
▲集团纪委扎实组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集团纪委印发《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
工作督导的实施办法》
▲揽镜自照树形象 律己正行倡廉洁
▲集团纪委加强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督导检查
▲纪委认真组织集体学习和研讨交流
【学习园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三)
【法纪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
【廉洁警句】
▲成其身而天下成 治其身而天下治
【工作动态】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集团纪委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谋划,协助集团党委扎实开展各项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筑牢廉洁从业底线,推动集团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质增效,为助力集团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4月17日,组织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启动集团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党委书记吕冰同志作动员讲话,邀请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领导作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辅导。
4月18日,督促集团所属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启动所属支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4月22日,督促制定印发《中共潍坊市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学习计划,落实监督职责。
4月22日,在集团微信公众号转载“共产党员微信—灯塔党建”文章《如何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4月23日,研究制定在五月份开展“纪法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拟组织开展廉洁从业征文、党纪知识竞赛等八项活动,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4月25日,在集团微信公众号转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学条例 守党纪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4月26日,举办集团党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党支部书记参加集体学习并交流学习体会。
4月29日,指导所属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举办支部党纪学习教育党员培训班,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原原本本学习《条例》。
集团纪委印发《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
机制工作督导的实施办法》
为创新开展政治监督工作,通过强化工作督导检查,把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四责”一体贯通,建立责任明晰、协同联动、落实有力的工作机制,集团纪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工作督导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提出,建立“四责协同”机制工作督导实施办法是集团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当前,集团正处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更要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厘清集团党委、纪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将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横向协同与纵向压力传导的工作督导机制,推动知责明责、履责督责、考责问责等各个环节形成闭环,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效贯通联动,真正通过强化各项工作督导检查把管党治党重大政治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政治监督工作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揽镜自照树形象 律己正行倡廉洁
为扎实推进集团“清廉财金、阳光国企”廉洁文化建设,规范集团全体员工廉容、廉心、廉行,集团纪委设计制作三面廉洁镜并安装在每楼层入口处。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本次设计制作的每一面廉洁镜上都印有“照镜子、正衣冠、树形象”和“清廉财金、阳光国企”的廉洁标语。集团纪委提出要求,员工每天上班前不仅要“揽镜自照正衣冠”,更要自观自省、反思不足,警醒自己筑牢廉洁底线,牢记心正则廉洁、身正则刚正、行正则威严,系好廉洁从业“第一粒扣子”。
员工们纷纷感言,一面小小的廉洁镜,不仅能时刻提醒我们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廉洁从业意识,达到“润物无声、律己正行”的目的,更能通过“照镜子、正衣冠、树形象”,提升扎实的工作作风,换发崭新的精神面貌,攻坚破难、勇创佳绩,为“更好财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集团纪委加强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督导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党委“一三一〇三”工作思路和任务目标,推动集团“百日攻坚会战”取得实效,集团纪委强化集团重点任务、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为集团各项业务稳健、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纪法保障。
今年以来,集团纪委对资产划转、巡察问题整改、资金支付等多方面业务开展督查10余次,对智慧泊车、文化传媒、大数据业务招投标、资产评估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督导6次,列席监督业务讨论会5次,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4人次。
下步,集团纪委将持续探索“如何通过纪检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提质增效”的新方法、新思路,找准工作“结合点”“融合点”,进一步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监督保廉洁,以检查促提效。
集团纪委认真组织集体学习和研讨交流
4月份,集团纪委认真落实“3311”集体学习制度,以党纪学习教育为主线,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制定学习计划,开展集体学习4次,研讨交流1次。通过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内容,每名纪检人员结合岗位职责,认真理解“六项纪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在学习中校偏差、找方向,达到了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目的。
4月26日下午,在集体学习结束后,围绕“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提质增效”开展研讨交流,集团全体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所属支部纪检委员逐一交流发言,并开展积极讨论。
纪检干部在发言中表示,要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先行一步,先学一层,找准纪检监察与集团重点工作的结合点,打好监督“组合拳”;“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任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要全面提升自身十大能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着力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上探索创新,坚持不懈提升履职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通过“读廉书、观廉片、写廉文、唱廉歌、听廉课、上廉网、做廉题”七项活动,认真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正反面典型教育,进一步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学习园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三)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一)适用情形:
1.有严重违纪行为,尚不涉法,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2.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3.经综合考量,有从重加重情节,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委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5.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6.经司法机关判处轻刑或者单处附加刑,需要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之外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处理方式:
1.撤销党内职务;
2.留党察看;
3.开除党籍;
4.行政撤职;
5.行政开除(开除公职);
6.降职;
7.取消退休待遇;
8.解聘;
9.解除劳动合同;
10.辞退;
11.组织出名(劝退);
12.其他重大调整类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法纪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修订)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廉洁警句】
成其身而天下成 治其身而天下治
出处:出自《吕氏春秋·先己》。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委全会上的讲话中引用。
释义:“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意思是说古代的贤明君主成就自身,从而成就天下;端正自身,则天下井然有序。强调治理天下者应当以修养自身为先。
解读:治身之难,关键在于需要正视自己、战胜自己,克服自身的弱点和不足。正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能胜强敌者,先自胜者也”,一个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想战胜强大敌人,就要先成为自己战胜自己弱点的人。只有始终不忘初心,不断地检视自己、完善自己、革新自己、强化自己,才能使自己坚强有力,无往而不胜。一个人如此,一个组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亦是如此,最难能可贵之处在于指向“自我”的勇气、胸怀和智慧。
古往今来,从来都是“革别人命容易,革自己命难”,惟有中国共产党,主动选择在自我革命中淬炼锻造。时间是最好的见证者。执政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依然惕厉自省、笃行不怠,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非但没有衰减,反而愈加气贯长虹。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将“坚持自我革命”作为百年奋斗的10条历史经验之一,要求“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庄严宣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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